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来源:江阴市第五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18-11-26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阴、幸福江阴,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低收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最低记入标准
对低收入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的最低记入标准提高为:70周岁以下按500元记入;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按600元记入。
二、实行门诊医疗费补助
对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事业人员(不含慢性病人员),实行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进行费用自付结算时必须继续使用《社会保险
卡》(IC卡)。《社会保险卡》(IC卡)记录的个人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情况,作为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的依据。
在一个医保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累计超过500元的部分,根据当年基金积余情况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满300元后,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200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调整慢性病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1、慢性病人员的用药范围由原慢性病用药范围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补助的年门诊医疗费用由原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调整为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
2、年门诊医疗费个人自负后的补助基数,18种慢性病的补助基数为1~3000元;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补助基数为1~4500元,补助比例不变。
四、降低多次的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至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至首次起付标准的25%,第四次及以上住院不再支付起付标准。
五、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1、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4万元提高至8万元。
2、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降低为:在职职工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8万元以内(含8万元)的部分,个人自付3%。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部分,个人自付9%;1-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个人自付7%;4-8万元(含8万元)的部分,个人自付5%。
退休人员在上述个人自付比例基础上减半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上述自付比例30%执行。
六、提高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当年度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30万元提高到38万元。
七、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
乙类药品目录中原个人自付20%的药品,其自付比例降为10%;原个人自付40%的药品(除人血白蛋白、氨基酸脂肪乳等肠外营养药、肠内营养药外),其自付比例降为20%;原个人自付5%和10%的药品,取消自付比例。
八、提高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比例
提高进口、合资、国产人工组织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报销比例,进口的由原50%提高为60%,合资、国产的由原80%提高为90%;原其它诊疗收费项目报销比例为85%的,提高到9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调整市外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的报销办法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到南京、无锡、苏州、常州、上海、北京六市的我市市外指定医院本部住院治疗的,在职职工和未列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对其身份确认并盖章(自由职业者、归属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居住地社区(村)劳动保障专管员对其身份确认并盖章)后,即可到我市市外指定医院的院本部住院治疗。我市市外指定医院名单另行公布。
上述人员凭身份确认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有效票据(市外指定医院本部的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联)等资料以及《社会保险卡》,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审核报销。
市医保中心对发生数额较大或有疑问的医疗费用,必要时经调查核实后再予结付。
参保人员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行购药的药品费用均不予报销。
十、放宽限制药品的使用
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中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不含限工伤保险药品),对于超出规定适应症限制范围但在临床上必须使用的,经定点医院二级以上科主任批准后,也可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对于超出规定适应症限制范围但在临床上必须使用的”限制药品,不再明确其限制范围。
本意见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为加快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阴、幸福江阴,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低收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最低记入标准
对低收入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的最低记入标准提高为:70周岁以下按500元记入;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按600元记入。
二、实行门诊医疗费补助
对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事业人员(不含慢性病人员),实行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进行费用自付结算时必须继续使用《社会保险
卡》(IC卡)。《社会保险卡》(IC卡)记录的个人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情况,作为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的依据。
在一个医保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累计超过500元的部分,根据当年基金积余情况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满300元后,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200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调整慢性病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1、慢性病人员的用药范围由原慢性病用药范围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补助的年门诊医疗费用由原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调整为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
2、年门诊医疗费个人自负后的补助基数,18种慢性病的补助基数为1~3000元;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补助基数为1~4500元,补助比例不变。
四、降低多次的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至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至首次起付标准的25%,第四次及以上住院不再支付起付标准。
五、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1、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4万元提高至8万元。
2、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降低为:在职职工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8万元以内(含8万元)的部分,个人自付3%。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部分,个人自付9%;1-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个人自付7%;4-8万元(含8万元)的部分,个人自付5%。
退休人员在上述个人自付比例基础上减半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上述自付比例30%执行。
六、提高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当年度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30万元提高到38万元。
七、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
乙类药品目录中原个人自付20%的药品,其自付比例降为10%;原个人自付40%的药品(除人血白蛋白、氨基酸脂肪乳等肠外营养药、肠内营养药外),其自付比例降为20%;原个人自付5%和10%的药品,取消自付比例。
八、提高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比例
提高进口、合资、国产人工组织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报销比例,进口的由原50%提高为60%,合资、国产的由原80%提高为90%;原其它诊疗收费项目报销比例为85%的,提高到9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调整市外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的报销办法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到南京、无锡、苏州、常州、上海、北京六市的我市市外指定医院本部住院治疗的,在职职工和未列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对其身份确认并盖章(自由职业者、归属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居住地社区(村)劳动保障专管员对其身份确认并盖章)后,即可到我市市外指定医院的院本部住院治疗。我市市外指定医院名单另行公布。
上述人员凭身份确认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有效票据(市外指定医院本部的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联)等资料以及《社会保险卡》,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审核报销。
市医保中心对发生数额较大或有疑问的医疗费用,必要时经调查核实后再予结付。
参保人员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行购药的药品费用均不予报销。
十、放宽限制药品的使用
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中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不含限工伤保险药品),对于超出规定适应症限制范围但在临床上必须使用的,经定点医院二级以上科主任批准后,也可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对于超出规定适应症限制范围但在临床上必须使用的”限制药品,不再明确其限制范围。
本意见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